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1020050003441800 |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 1.受理前责任: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将各类受理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受理地点、办理流程及联系电话等在局官网或政务网站相应位置进行公告。 2.受理责任:前台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人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如有缺失退回补充并一次性告知;如符合要求转业务部门办理。 3.审查责任:业务部门对照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电话联系申请人补充;如无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会相关处室或提交会议讨论。出具办理结论。 4.决定责任:经会相关科室或会议讨论,出具同意申请事项意见书,如不同意出具理由。 5.送达责任:申请结论出具后,由前台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做到出入口一致。 6.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1020130003441800 | 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1〕74号)。 | 1.受理前责任: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将各类受理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受理地点、办理流程及联系电话等在局官网或政务网站相应位置进行公告。 2.受理责任:前台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人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如有缺失退回补充并一次性告知;如符合要求转业务部门办理。 3.审查责任:业务部门对照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电话联系申请人补充;如无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会相关处室或提交会议讨论。出具办理结论。 4.决定责任:经会相关科室或会议讨论,出具同意申请事项意见书,如不同意出具理由。 5.送达责任:申请结论出具后,由前台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做到出入口一致。 6.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1020040003441800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 1.受理前责任: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将各类受理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受理地点、办理流程及联系电话等在局官网或政务网站相应位置进行公告。 2.受理责任:前台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人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如有缺失退回补充并一次性告知;如符合要求转业务部门办理。 3.审查责任:业务部门对照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电话联系申请人补充;如无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会相关处室或提交会议讨论。出具办理结论。 4.决定责任:经会相关科室或会议讨论,出具同意申请事项意见书,如不同意出具理由。 5.送达责任:申请结论出具后,由前台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做到出入口一致。 6.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010003441800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校外教学班不符合规定,办学质量低劣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清远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0763-3361295、3361123 | |
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60003441800 |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第六十二条。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170003441800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八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 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300003441800 |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060003441800 | 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条、三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校车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160003441800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第二十五条。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考试前,公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考试过程中,考点监考员对违规作弊考生取证登记,考点对违规作弊考生开具违规处理告知书;考试结束后,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或报请上级招生考试部门)复核、认定违规事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清远市教育局监督电话电话3361295。 | |
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00003441800 | 对幼儿园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1. 立案责任: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2. 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执行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4. 告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310003441800 | 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行为的处罚 | 1.《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电话: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 | |
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90003441800 | 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80003441800 | 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10003441800 |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140003441800 |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040003441800 |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020003441800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 2.《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违法办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1800034418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第十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1. 立案责任: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2. 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执行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4. 告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030003441800 | 民办学校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⑤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六十二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清远教育局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300034418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1.事前责任:对学校后勤建设要制定出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检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事后责任: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定期检查督促。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中“省教育厅职能调整目录”。监督电话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3361883 | |
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70003441800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81788 | |
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500034418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81788 | |
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20003441800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81788 | |
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2020240003441800 | 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 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285 | |
25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5020010003441800 | 国家(含各级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奖学、助学、教育救助)管理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6.《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7.《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8.《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11.《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1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1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1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21.《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22.《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粤教助函[2018]21号)。 23.《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学[2018]32号)。 2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 | 1.核实责任:按规定核实省教育厅制定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 2.资金拨付责任:按核实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下达资金。 3.监管责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监督学开展行收费标公示和执行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0756 | |
2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50003441800 |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公布)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 3.《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八条;。 6.《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无。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出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0763-3361295、3361123 | |
2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060003441800 | 对平安校园及“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2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40003441800 |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 1.《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2015年6月30日发布)。 2.《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后勤〔2015〕2号)。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2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60003441800 | 校园环境检查 | 1.《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80003441800 | 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 |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2010年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030003441800 | 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检查 |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70003441800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检查 | 1.《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无)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和监督方式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00003441800 | 对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年检 | 1.《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第八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050003441800 | 对校园安全的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60003441800 | 检查指导学校艺术教育 |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配齐艺术老师,开足艺术课程,开展艺术展演活动。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3号)第五条、第十三条。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 3361562 | |
3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070003441800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30003441800 | 开展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检查工作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七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3.《广东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粤教保[2010]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5.《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第三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检查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0763-3369912 | |
3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10003441800 | 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 | 1.《关于建立城市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发展校办第三产业的意见》(粤教后勤〔2003〕49号,2003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5.《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1992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 | |
3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40003441800 | 检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办发〔2007〕7号)第三条第14款;。 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第五条第15款。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情况。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监督电话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3361883 | |
4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90003441800 | 检查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情况。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3361295 3361883 | |
4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20003441800 |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2.《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无)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无)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发布)无。 | 1.检查责任:每处定期对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4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090003441800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61123 | |
4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80003441800 |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3.2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4.《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7.《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1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1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16.《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17.《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18.《财政部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2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无。 22.《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粤教助函〔2018〕21号)。 23.《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学〔2018〕32号)。 2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进,研究完善制度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0756。 | |
4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20003441800 | 监督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四十条;。 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81788 | |
4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230003441800 | 教育专项调研督办 | 1.《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教育专项调研督办的事项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81788 | |
4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6020170003441800 | 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第十三条。 | 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开展国防教育和高中阶段一年级新生军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第十三条。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 3361883 | |
47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8020010003441800 | 对省内优秀学生的评选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清远市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清远市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 | |
48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8020020003441800 | 对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的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清远市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清远市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 | |
49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08020030003441800 | 对教育教学的成果进行遴选表彰 | 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3.《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清远市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清远市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 | |
50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310003441800 | 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 1.《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第六条。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 | 1.报名前责任:做好宣传、咨询、公布办事指南、流程、时限。 2.报考时责任: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责任:客观、公正审核材料。 4.决定责任:确认报名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造假、违法人员取消报考资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清远市教育局监督电话电话3361295 | |
51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320003441800 | 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 | 1.《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第六条。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 | 1.受理前责任:有关规章文件的宣传、指导。 2.受理的责任:学校登记录入核查,市级审核并组织验印。 3.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核实数据并组织验印。 4.决定责任:建档入库存档,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过程监督检查,保障证书高效合法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清远市教育局监督电话电话3361295。 | |
52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010003441800 | 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3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020003441800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4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030003441800 | 对民办学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5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060003441800 | 出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书 |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三、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6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30003441800 | 高中以上(含高中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 |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 3.《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7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50003441800 | 市属中职学校审核招生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30号)。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8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60003441800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审批 | 1.《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5)(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1点、第五款。 2.《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59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330003441800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60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340003441800 | 民办学校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送达书面认定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 |
61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350003441800 |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申请初审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现场办学条件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3.协助责任: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达市发改局,协助市发改局进行收费标准审批。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学校对市发改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和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0702。 | |
62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70003441800 |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备案 | 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 | 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的学生体检机构,在证照有效期之前重新登记备案,并检查该体检机构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清远市教育局3361295 3361883 | |
63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90003441800 | 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1295,,0763-3361577* | |
64 | 其他 | 清远市教育局 | 00729973820020220003441800 | 组织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 | 1.《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3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 | 1.受理前责任: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将各类受理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受理地点、办理流程及联系电话等在局官网或政务网站相应位置进行公告。 2.受理责任:前台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人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如有缺失退回补充并一次性告知;如符合要求转业务部门办理。 3.审查责任:业务部门对照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电话联系申请人补充;如无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会相关处室或提交会议讨论。出具办理结论。 4.决定责任:经会相关科室或会议讨论,出具同意申请事项意见书,如不同意出具理由。 5.送达责任:申请结论出具后,由前台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做到出入口一致。 6.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清远市教育局, 电话:0763-3361295、3373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