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远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局各类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局各类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清远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途径。
第三条 清远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事项的。
(三)实施行政检查事项的。
(四)实施行政给付事项的。
(五)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
第四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在单位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示。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的形式公示。
(四)在省、市要求的网站、平台进行公示。
(五)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相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