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

(二)单位机构设置办公室、计划与管理科、产学研结合科、专利科、地震科

(三)办公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机关办公七号楼五楼

联系方式:0763-3362909(办公室),0763-3363440(专利科)

(五)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单位

1

林光美

R192686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

杨明泽

R216556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3

骆韶伶

R251425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4

周玮

R216508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5

林丽欣

R081524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6

薛洪

R081523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7

陈国新

R081527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8

曾敏

R081443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9

潘允雄

R081442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0

刘国君

R081520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1

郭新生

R216551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2

郑永业

R081522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3

温志业

R216559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4

陈明辉

R081525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5

黄均万

R231316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6

刘毅

R216553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二、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专利工作、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有关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地方配套政策,组织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

(三)负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五)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地方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省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推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国防科技装备动员相关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九)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与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合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十三)负责全市专利工作,贯彻落实专利优惠、奖励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牵头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牵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考核制度工作。

(十五)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十六)负责本级政府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职权,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及群测群防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八)指导和监督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避难场所的设置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十一)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工作与交流,管理所属地方地震台站,指导下一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

《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粤知法〔2002〕20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清科〔2018〕19号)

四、执法流程

(一)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所属部门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地方法规《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权纠纷处理流程图:

(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

清远市知识产权局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层级

市、县级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地方法规《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4.行政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五、行政执法事项相关清单

 (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二)清远市知识产权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记录内容

记录方式

备注

案件来源的情况

文字记录

*

案件立案的情况

文字记录

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及其回避的情况

文字记录

*现场检查或调查询问时应记录

现场检查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

执法现场环境的情况

音像记录

*

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的情况

音像记录

调取涉案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证据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抽样取证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检验、检定、检测、技术鉴定的情况

文字记录

调查询问情况

文字记录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其陈述、申辩的情况

文字记录

责令改正或采取强制措施、简易程序的处罚、一般程序的处罚时应记录

证据保全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及听证会的情况

文字记录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记录

听证会的情况

音像记录

现场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文字记录

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文字记录

法制审核的情况

文字记录

集体讨论的情况

文字记录

审批决定意见

文字记录

法律文书制作的情况

文字记录

法律文书送达的情况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文字记录

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文字记录

结案归档的情况

文字记录

*

说明:“*”为未发现问题必须记录的内容。

    (四)清远市科技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具体执法决定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科

案件相关材料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专利科

案件相关材料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监督举报信息

(一)投诉举报地址: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机关办公七号楼五楼

(二)监督举报电话:0763-3362909,3363440

(三)立案受理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立案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假冒专利案件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2)有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初步线索;

(3)属于该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4)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2年内被发现;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