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技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科技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9号之三科技服务生活大楼二层210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负责举办常设性和临时性科普展览,组织科普类型的报告、讲座、影视等教育活动;组织面向青少年和公众的科学实验与科技竞赛等实践活动;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技培训;承担科技馆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本单位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管理层向举办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组成,由馆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馆长委托相关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开展,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馆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督促、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高效、协调运作;

  (四)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指挥和部署;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编办关于设立清远市科技馆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4〕59号),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馆长1名(正科级)。管理岗位共设2个:七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个;专业技术岗位共设1个:八级岗位1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观众、本单位职工。

  观众享有公平参观、参与馆内科普教育活动的权利;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在履行职责中秉持认真服务、优质服务的理念,自觉听取观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和监督。

  观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爱护馆内设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文明参观。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观众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职工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还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它合理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致力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有计划举办富有特色、主题鲜明、高水平的常设展览和临时展览,面向全年龄段,满足社会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推进馆校、馆企、馆馆结合,开展探究式学习,创新教学手段,使公众更便捷地接受科普教育,为社会公共文化体系构建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以人为本的展品设计理念,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和参观氛围;推动科普与学校教育深度融合,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培育创新思维和能力,系统考虑新科学知识、新学习需求、新教学手段,加大优质科学教育资源和精品科普课程的开发,切实增强科学性、适宜性和趣味性,丰富中小学科技教育内容;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大优质科普服务供给,提升公众应用科学知识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学、文明、安全、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积极促进与其他科技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关注大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13日经清远市科技馆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科技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