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预算的通知》(清财预〔2017〕1号),我所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现将公开信息补充说明如下:
一、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责:
为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并具体负责实施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事务。
二、2017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7年收入96.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96.62万元。支出96.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9.8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4万元。
本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6.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5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服务支出9.99万元。
1、关于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我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合计2.54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1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为0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1.43万元。
2、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的机构运行经费安排如下:基本工资17.62万元,津贴补贴40.11万元,办公费8.96万元,水费0.50万元,电费2.20万元,差旅费1.10万元,公务接待费1.4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20万元,退休费6.93万元,医疗费1.45万元,住房公积金8.4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1万元。
2017年专项经费(资金)预算情况: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资金)5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3、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0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5、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因此无相关的绩效评价结果。
6、关于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的说明
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