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清远考区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通知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清远考区

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通知

   依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通知,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清远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联通声讯电话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8日前,本人前往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司法局9楼908室(清远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凡在清远考区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4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

    清远市司法局于2014年12月16日至19日(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00,咨询预约电话:0763-3364604)集中受理考生本人到清远市司法局地址: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司法局办公楼9楼908室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到现场办理的,可电话预约其他工作日办理,但最迟不超过12月30日。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 应提前自行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具体办理现场审核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于12月30日前按要求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需到报名地司法局办理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2015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申请,但应于2014年12月6日前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妥善保管,并确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规定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证明格式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5年资格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本人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现场打印的2014年报名及资格申请信息表格,经申请人现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现场打印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人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的成绩通知单由本人保管,无需提交);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必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申请人必须凭正式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将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须在现场申请时查询并提交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如已核验通过无需提交),或在2015年1月30日前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5. 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登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成绩查询)平台后,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自行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照片。
    6.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证书信息等重要内容,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0763--3364604。
 

清远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