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清远考区
成绩公布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依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通知,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清远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户籍在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5分。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本人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7日前,本人前往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司法局9楼906室(清远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填写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凡在清远考区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本人于2012年12月17日至27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除外)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但应确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规定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3年资格申领时提交。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现场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张;
2、现场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张;
3、现场打印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张(申请人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的成绩通知单由本人保管,无需提交);
4.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现场复印2张);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如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5、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现场复印2张)。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特别提示:司法部今年将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网上申请信息,特别注意要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如对本人学历有疑问,可提前登录学信网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6.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本人2寸(46mm×32mm)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以上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0763--3364604。
清远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