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清远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建议(第20190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是合法的,且我市暂无修改补贴标准的权限
2006年4月,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按照省划定我市属三类地区最低标准计算,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清司〔2006〕16号),确定了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该标准是合法的。
2019年2月15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由于省厅未授权我们,因此目前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无权制定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二、我市修改补贴标准的条件暂不成熟
自2018年我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我市法律援助案件量剧增,而补贴标准相对滞后,确有必要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但是由于市财政收支十分突出,此时不具备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的经济条件。2018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为3615件,同比增长227%,是前10年年均案件量的10倍以上。2018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缺口18.5万元(现已解决),因此,目前修改案件补贴标准的条件暂不成熟。
三、我局多次向市政府和财政部门争取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以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我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社会律师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辛勤付出与重要贡献,努力保障法援案件承办律师的经济权益,重视解决承办律师的补贴待遇问题。例如,2017年我局向市财政局争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2018年我局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申请增加2019年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请示》(清司字〔2018〕13号),要求增加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72万元,其中经费数额是按照适当高于现行标准来计算的。经我局大力争取,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在市财政收支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追加44万元,追加后,2019年的法援专项经费合计52万元。
四、《意见》和市人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题调研,有望助推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修改工作
一是《意见》已经出台,工作正在推进。如果省授权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贴标准,我市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确定。
二是推动专题调研、改善法援工作现状。经我局的努力推动,市人大拟于今年4月份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届时视相关调研情况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修改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范平,联系电话:363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