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村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指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局2017年8月6日印发的《清远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清司办〔2017〕87号)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清远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包括提议内容、提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提议单位书面说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9月25日前反馈至清远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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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和《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4〕2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检查考核实行定期开展,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7 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前完成,检查考核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组织镇街司法所对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核,实行现场检查与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村(居)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顾问考核内容包括村(居)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详见《清远市市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量化评分表》。
第六条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75分为合格,76-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七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 20 分。主要包括村(居)委干部和群众以及所在镇街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向接受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工作日志,分值 10 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法律顾问对工作日志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 50 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提供不少于8小时现场法律顾问服务(非现场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并形成工作日志的,每个月可以折抵不超过4小时的现场服务时间);每个季度至少为当地举办1 次法治讲座(经村(社区)同意,可通过自行刻录法治宣传(讲座)光盘或推送微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法治讲座,但每年到村(社区)现场法治讲座的次数不少于2次),对当地村(居)委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 15 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二条 加分项,分值10分。主要包括:参与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宣传工作、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创作工作形式以及配合完成当年专项工作等。
第十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辖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结合考核量化评分标准确定分数。考核结束后,需将考核结果送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局域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半年检查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县(市、区)司法局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两次检查考核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检查考核结果为60到75分的,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警示谈话。每年两次检查考核均低于75分的,县(市、区)司法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五条 年度两次检查考核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市、区)司法局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支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经济补贴。对未按要求每月到村(社区)服务8小时或每季度到村(社区)举办1次法制讲座的法律顾问,应扣减其经济补贴,具体按每次扣减625 元[(10000元/年÷16次)二625元/次]执行,依此类推。
对提供了法律服务但未按要求在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日志或提交书面工作日志的法律顾问,应扣减其经济补贴,具体按每次扣减100元。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考核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市司法局。
第十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名单报送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记入其律师个人执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