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清远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违法案例如下:
一、陈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1月21日,陈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回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后,未按照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一级应急响应的公告,拒不到社区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管理。2月7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认定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机制的公告》:“三是高危人群要自觉做好社区登记,近期去过疫情发生地和来自疫情发生地且现已在清远范围内的人员,要在社区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管理,早晚测体温,并避免到人流密集场所。”
二、唐某某、唐某贵谎报疫情,阻碍交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0年1月2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唐某某、唐某贵向110指挥中心、三排镇政府报称“南岗牛栏洞有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信息。三排派出所民警联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核查情况时,遭到唐某某、唐某贵等人阻拦,期间唐某某等人还试图用砖头砸向镇政府工作人员,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卫健部门核实,连南瑶族自治县未出现相关病例,该信息不属实。2月6日,唐某某、唐某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连南县公安局认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唐某某谎报疫情、阻碍交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唐某贵阻碍交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等规定,分别对唐某某、唐某贵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三、刘某某非法收购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林业局联同连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辖区内餐饮饭店、集贸市场进行巡查,期间发现连州市连州镇刘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没有持有《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灰鼠蛇、滑鼠蛇、舟山眼镜蛇、花白竹鼠共计四十只(条)(均为冰冻死体),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合计为12600.00元。连州市林业局认定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收购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2月10日,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74项等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没收非法收购的三有野生动物四十只(条)、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广东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74项:“适用情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