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内容 | 是否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执业场所是否符合鉴定用途;执业场所区域划分是否符合要求;执业场所信息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仪器设备是否齐全;仪器设备使用状态。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业务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数量;司法鉴定人资质。 是否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 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 是否由于疏忽大意、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检材丢失、检材受污染、延误鉴定、错误鉴定等;是否由于检材丢失、检材受污染、延误鉴定、错误鉴定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起诉、无法应诉、严重损害其诉讼实体利益甚至造成败诉等结果,其合法权益损失重大。 是否存在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行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否尊重科学;是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公证机构是否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是否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逐级报省厅核准。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是否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厅备案。 公证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形。 公证机构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公证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否无误,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公证书格式及制作是否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公证收费是否符合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档案是否齐全,公证文书立卷归档是否按时完成,公证书编号本是否保存完好。 公证争议处理是否依法、及时。 公证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公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