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责任 科室 | 抽查对象 | 抽查形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服务贸易与市场调节科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售卡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2 | 汽车销售管理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建设与管理科 | 汽车销售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3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建设与管理科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4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三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外资管理与对外经济合作科 |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低于3%,或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5 |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贸易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6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 |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是否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合规经营、二手车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核查销售二手车合法性以及购买人身份、是否按规定报送交易信息等。 | 贸易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