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清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22

  1月21日下午,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举行《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清远市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发放一次性安置费8万元,每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结束后仍未得到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对比原有相关规定,安置补助力度大幅提高。

  2021年1月1日起,《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59号)同时废止。


  1月21日下午,《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召开。郑雄文 摄

1月21日下午,《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召开。郑雄文 摄


  支持就业创业

  部分安置补助是原来的2倍到2.5倍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唐超介绍《实施细则》起草情况。随着清远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物价水平等已产生较大的变化,原有相关规定一直未作调整,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行需求。该局牵头起草编制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七章共28条,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义务、安置责任区分、安置方式、安置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驻清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属于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的,可纳入市直安置范畴。明确了不同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方式。对随军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拿出一定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安置。

  其中,《实施细则》大幅提高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和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与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如,对申请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8 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5 万元,领取第一期满5 年后再领取第二期3 万元)。

  领取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每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结束后仍未得到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经审核,从翌年1 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随时间推移,适时调整,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现役军人调离清远或退出现役为止。

  对比原有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4万元、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实施细则》细则的安置费和生活补助分别是原有标准的2倍、2.5倍。

  唐超表示,这些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解决官兵“三后”问题的高度重视,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质性举措,有助于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实现优质就业

  每年拿出一定编制供随军家属考试

  根据《实施细则》,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记者获悉,以该《实施细则》出台为契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的充分就业,落实相应政策就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协调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工作。

  在对随军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实行定向招聘安置方面,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夏百友介绍,为体现清远市各级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将会同市人社、市委编制管理部门意见,每年拿出一定编制供随军前未就业随军家属考试,实现部分随军家属的优质就业。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按照《实施细则》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驻清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理。

  知多D:这些关键时间节点要留意

  《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根据规定,驻清各部队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向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

  每年6月底前,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经所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安置方案对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安置。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记者】陈国飞

  【通讯员】郑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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