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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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征求《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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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19年市委议军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68日至202077日;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意见,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单位提出时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请本人签名)。

  清远退役军人事务局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9号震海大厦,邮编:511500;联系人:徐志梅,电话及传真:0763-3866900;电子邮箱:qytyjr81@163.com

  附件: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68

  


  附件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等有关规定,结合清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的全面就业

  第四条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驻清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责任区分

  第五条市直负责军分区机关、武警清远支队机关和75841部队42分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七条清远市区域内各部队副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批准,列入市直安置。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八条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入编安置到有空编的公务员单位。

  第九条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入编安置到同类别、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置到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随军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当年未就业人数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实行定向招聘安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定向招聘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社、编办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参加定向招聘未被录用的随军家属,在每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或者国有企业招考工作人员时,随军家属在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下,免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四条随军前已就业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均可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清远市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申请表》,经当地驻军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一并报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经审核批准并与市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清远市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协议书》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8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5万元,领取第一期满5年后再领取第二期3万元),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各级财政负担。该安置费在清远市范围内只享受1次,随军家属领取第一期安置费后,视为当地政府已予安置。

  第十五条每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结束后仍未得到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经审核,从翌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清远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六条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须将本人户籍迁移至安置地。

  第四章 安置优惠

  第十七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须将人事档案调入清远,由市和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九条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评价,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对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档案托管服务费及专场招聘活动的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专题报告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据实划拨相关服务实施单位。

  第五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各驻清部队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向市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

  每年6月底前,市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经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安置方案对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安置。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立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税务、工商、国资委和军分区政治处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协调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工作。

  组织、财政、编制、人社、税务、工商、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清远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六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81日起实施。2010114日发布的《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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