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办事指引
政策依据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修复对象
因违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
修复条件
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窗口
向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修复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处理结果。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0763-385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