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评估意见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了《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清府函〔20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8月17日,我市对《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并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文件要求,需对《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现向社会公众征集《办法》的评估意见,征集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办法》的实施情况、成效、亮点、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其理由,需要修改的条款及理由,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等),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反馈到我局。
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8月1日-2025年9月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3号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3-3396063
电子邮箱:qycgj@gdqy.gov.cn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