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待遇均执行清远市统一医保待遇政策,参保区划不影响相关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普通门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5%(执行“三大目录”,单价超120元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按自费处理),自行到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普通住院。本地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0%,起付标准为300/500元(基层卫生医疗机构300元/次,其余一级医疗机构5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5%,起付标准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