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门诊定点机构以本市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三级医院所属的门诊部,按一级医院相关规定收费的可审定为门诊定点机构。由于清远市人民医院为三级医院,并没有设置实施一级医院收费的普通综合门诊,不属于我市参保人的定点门诊选点范围,因此无法选择清远市人民医院作为定点门诊选点。 (2)清远市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不设起付标准;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备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由于市民为清远市职工参保人,在清远市人民医院可“一站式”结算备选门诊医疗费用并享受门诊共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