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07 10:59:43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
【字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清人社发〔2017〕124号)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教师岗位(未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为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

二、受理时间

    报市教育局进行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受理时限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时间:12月20日前。

    2.纸质材料报送时间:12月7-8日(报送地点:清远市教育局七楼人事科);《名册表》(附件7)提前3天发至邮箱qyhuangsf8@163.com。

    3.各单位要做好申报材料报送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报送(含民办学校),市直属公办学校单独报送。

三、评审指标和推荐名额

    推荐高级教师参评人数仍按2016年的比例作为推荐高级教师参评人数,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具体到各中小学校,推荐高级教师参评人数的比例、名额以及推荐一级教师参评人数仍按清人社〔2016〕260号文件要求执行。市直学校推荐一二三级教师参评人数另行下达。

四、推荐评审条件

    推荐评审条件分别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中的《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一、二、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执行。其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市直学校和清城区直属学校、清新区区直学校及太和镇范围内学校的教师不属免试范畴(含民办学校)。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时效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推荐评审程序

    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进行推荐评审。

六、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中小学领军人才,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评审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中、初级教师推荐选拔和评审工作。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参评教师师德师风。要加强评委库建设,及时补充符合条件教师入库,扩大评委库组成人员。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符合本单位有空缺的岗位数。

3.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落实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制度,单位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各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对报送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超出推荐名额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广东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审收费。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人。另,申报评审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450元、答辩费140元,共590元/人;申报评审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为280元/人。

    附件: 附件1:清远市2017年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名额表.doc

                            附件2:清远市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材料报送要求.doc

                            附件3,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表.doc

                            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doc

                            附件5: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doc

                            附件6.清远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表.doc

                            附件7, 清远市2017年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xls

                            附件8,清远市2017年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9,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doc

                            附件10.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前公示情况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