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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8-15 08:45: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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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

  的通知

清府办〔2025〕1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修订)》经八 届第 67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5 日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办法(修订)

  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  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  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 号,以  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 号,以下简称《意见》) 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  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 号,以下简  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市各地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的奖励对象(包括新增对象和历 年对象),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意见》及《补充规定》的对象 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做到应奖尽奖。

  二、奖励标准、支付方式

  (一)新增对象

  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 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奖励标准由市、 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 办理支付,每年所需资金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奖励金以个 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对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 际情况,予以补发。

  (二)历年对象。各地要确保按照《意见》的规定,保障历年 对象的奖励金发放到位。

  (三)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 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按要求将奖励金发放到 人。

  三、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 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 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一)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地区户籍独 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 寸)近照4 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 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 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 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后报送乡镇(街道) 公共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公服办)。

  (三)审核。乡镇(街道)公服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 10 日前将 《申请表》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公服办已 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条件 的,由乡镇(街道)公服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 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 所需资金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 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 道)公服办,由乡镇(街道)公服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 (居)委会存档。

  (五)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  向群众公示 5 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 公服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  的,由乡镇(街道)公服办报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六)告知。乡镇(街道)公服办对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的奖励对象,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本人。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

  1.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 之月起,按迁入地的奖励待遇执行;

  2.省外户籍迁入我省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确认奖励资格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二)乡村地区户籍迁移至城镇地区。

  1.奖励对象从乡村地区户籍迁移至城镇地区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确认资格;

  2.因村( 自然村)建制转为街道或镇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 《办法》规定,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五、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和财政等部门要 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发放工作的综合评 估,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3.各级审计等部门对奖励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 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我市以往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本办 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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