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清府函〔2025〕174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市生态环境局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和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通告》,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9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府函〔2020〕2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