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1500
联系电话:0763-3378042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清环审〔2020〕15号 | 2020年 10月28日 | 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电镀定点基地内(中心坐标E112°53′34.26″、N23°42′2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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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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