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763-3378042
邮 编:511500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万里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龙湾基地二工厂年加工五金配件4.3亿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
清环审〔2022〕4号 |
2022年 04月01日 |
清远市清新区万里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龙湾电镀定点基地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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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