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拆迁祖屋,如何补偿?
答:原祖籍曾在被征地拆迁范围内,本次征地拆迁开始前已迁出、且不参加村里集体生产和收益分配的相关人员,其祖屋须拆迁的:
(一)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根据《清远市城市规划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被拆迁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
(二)不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内的,根据《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实际被拆迁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建筑面积超过200㎡(不含200㎡)的,超过的部分按《办法》确定相同类别相同等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进行补偿。
(三)被拆迁人可按一等框架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260元+㎡的价格,向拆迁单位购买套内面积在100㎡(含100㎡)以内的安置房。
问:种植在院里的果树,如何补偿?
答:参照《办法》的附件4《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和附件5《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予以补偿,被征竹、木、果树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砍伐,材料归拆迁单位。
问:拆迁时,被拆迁人需要搬迁的,如何补偿?
答:按照《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补偿搬迁费,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次。
问: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照明材料及安装费如何补偿?
答:照明材料及安装费的补偿标准按房屋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含350m2)的,按10元+平方米计算,按此标准计算单户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m2的部分折半(50%)计算;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除了以上补偿内容和前面三期涉及的补偿内容外,是否还有其他补偿?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参照附件12,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其他补偿方案。
1.电话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2.有线电视线路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3.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4.食用自来水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100元。
6.鹅场的母鹅,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卵化期在窝每只补偿10元;鸭场的母鸭,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4元;猪场的母猪,迁移费每头猪补偿100元。
内容预告:本期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篇的终篇,从下期开始将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政策进行解读,请静待《集体土地篇(一)》。
答:原祖籍曾在被征地拆迁范围内,本次征地拆迁开始前已迁出、且不参加村里集体生产和收益分配的相关人员,其祖屋须拆迁的:
(一)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根据《清远市城市规划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被拆迁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
(二)不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内的,根据《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实际被拆迁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建筑面积超过200㎡(不含200㎡)的,超过的部分按《办法》确定相同类别相同等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进行补偿。
(三)被拆迁人可按一等框架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260元+㎡的价格,向拆迁单位购买套内面积在100㎡(含100㎡)以内的安置房。
问:种植在院里的果树,如何补偿?
答:参照《办法》的附件4《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和附件5《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予以补偿,被征竹、木、果树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砍伐,材料归拆迁单位。
问:拆迁时,被拆迁人需要搬迁的,如何补偿?
答:按照《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补偿搬迁费,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次。
问: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照明材料及安装费如何补偿?
答:照明材料及安装费的补偿标准按房屋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含350m2)的,按10元+平方米计算,按此标准计算单户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m2的部分折半(50%)计算;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除了以上补偿内容和前面三期涉及的补偿内容外,是否还有其他补偿?
答: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参照附件12,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其他补偿方案。
1.电话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2.有线电视线路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3.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4.食用自来水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100元。
6.鹅场的母鹅,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卵化期在窝每只补偿10元;鸭场的母鸭,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4元;猪场的母猪,迁移费每头猪补偿100元。
内容预告:本期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篇的终篇,从下期开始将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政策进行解读,请静待《集体土地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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