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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商场场地出租者和小区商铺业主的一封信

时间:2025-07-23 19:19: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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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商场场地出租者、小区商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为规范行业经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经营资质审核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解释》已于2025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因此,采用预付费模式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本次司法解释覆盖的范围。

同时,《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场场地出租者在出租商场场地给校外培训机构时,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培训资质证明。若因未核查导致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收钱跑路,消费者可直接起诉商场索赔。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索赔。

二、《办法》已于202310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场地出租者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温馨提示

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请各商场场地出租者、小区商铺业主对所辖商铺内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资质核查工作,重点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如下),以防因租赁机构证照不齐而引发连带责任风险。在住宅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开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请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出、承租双方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恳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清远市教育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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