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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预付式消费提醒:预付式消费“陷阱”多,办卡充值需谨慎!

时间:2025-08-27 16:16:3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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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的消费市场,预付式消费模式因其便捷与优惠,成为不少经营者、消费者的热门选择。这种消费模式在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暗藏着一些风险——部分经营者的违规操作让预付式消费从诱人的“馅饼”沦为棘手的“陷阱” 。为此,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清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揭示以下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背后隐藏的消费“陷阱”,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案例充值容易退款难监管介入解难题

案情简介:20256月,陈女士在清城区某美容院办理了49806次的美容项目预付卡,并签订了服务合同。在使用2次后,因故决定不再接受该服务,便要求经营者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经营者却以合同载明了“一经使用,概不退款”的约定为由,拒绝退款。陈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工作人员普法和协调沟通,并督促经营者依法整改格式条款,经营者同意退回陈女士未使用余额。

案例评析:现实中,经营者有权基于经营便利事先制定格式条款,但部分经营者为了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常常在不经协商的情况下让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这些合同通常含有“一经使用,概不退款”、“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显失公平的条款,这些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本案中,陈女士与美容院虽达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合同中“一经使用,概不退款”的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变相强制了消费者接受服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陈女士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未使用预付款。


案例二:虚假承诺不退款,监管调解帮维权

案情简介:202412月,刘女士因听信英德市某医疗美容机构宣称某款瘦脸服务项目效果显著,达不到效果可退款的口头承诺,分两次共充值28600元办理了该服务预付卡。但经多次服务后也未能达到经营者宣称的效果,她便与经营者协商退回卡内剩余预付款。经营者虽答应退款,但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兑现退款承诺。刘女士多次催讨无果,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遂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经多次协调、释法讲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退回了相应预付款。

案例评析:经营者为吸引办卡,利用消费者对医美效果的追求和信息的不对称,许下美好承诺诱导消费。而消费者接受服务后才发现实际效果和经营者承诺的效果相差甚远,想退款却面临重重障碍。这种情形在医美行业屡见不鲜,也成为了医美消费的维权难点。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之规定来看,该医美机构对消费者口头承诺也应视为有效约定,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服务项目,对项目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显然没有尽到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未达承诺效果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款义务。


案例三:经营者搬店不退款,监管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202411月,清城区邹女士在某母婴店办理了价值5000多元的产后护理项目预付卡,使用几次后发现该店已搬迁。因新店地址离家较远,消费不便利,便向经营者申请退还卡内未使用预付款。经营者却表示邹女士可在新店继续消费,拒绝退款。邹女士多次协商催讨无果,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卡内3000多元未使用的预付款。工作人员在掌握争议焦点后,经多次协商和释法讲解,经营者退回了相应款项给邹女士,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预付式消费因其便利性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母婴护理、健身等行业被普遍应用,但部分经营者在出现经营困难、经营策略变更等情形时,往往会以“转让”、“搬店”、“撤店”等理由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出现服务质量缩水、影响接受服务的便利性、优惠不兑现等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而消费者面对经营者强硬的态度,往往不知所措,难以追回未使用的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搬店行为使得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邹女士的消费便利,属于违约行为。邹女士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充值卡内3000元未使用的预付款。


案例四:闭店前促销圈钱卷款跑路涉嫌诈骗

案情简介:20253月,唐女士在英德市某美发店充值了588元预付卡,在消费60元后,再次去理发时,却发现店里早已人去楼空,老板和店员都联系不上。在会员群中,唐女士发现这家店在闭店前还在推出一系列促销手段,吸引了至少100多名消费者充值,金额从几百元至6000元不等,粗略估计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唐女士为挽回损失,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接诉后,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到该店营业地址进行调查,发现该店已处于闭店状态且无法联系到经营者和其他负责人,依法将该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指引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

案例评析:当前,不法经营者往往以“低价优惠”、“质高价低”等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优惠条件为诱饵吸纳预付款,随后卷款“跑路”,更有甚者与“职业闭店人”狼狈为奸,专门收割预付款牟利,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就为预防此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的义务。同时参照《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规定来看,本案例中,该经营者明知即将停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仍然通过促销活动诱导大量消费者充值,并故意终止营业逃避退费,牵涉的消费者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已构成欺诈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还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付式消费里面潜藏的一些“陷阱”:一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二是夸大宣传吸引办卡、套路营销,实际服务与承诺不符;三是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四是以“折扣优惠”、“质高价低”为诱饵吸纳预付款后关门闭店、卷款跑路等。

为帮助消费者避免这些预付式消费中的“陷阱”,提示如下:一是预付式消费需谨慎决定、量力而行。消费前,建议消费者面对促销尤其是预付式消费促销时保持理性。先评估真实消费意愿和实际消费能力,再结合经营者信誉、商品服务质量、实际经营状况、资质等信息货比三家,谨慎做出付款决定,切勿过度迷信大牌、品牌,被一时的优惠或精美赠品冲昏头脑。二是不轻信经营者口头承诺,务必签署书面合同。消费中,建议消费者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审阅合同中关于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是否合理、合规,还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充值过多金额或签订服务时间过长的合同。三是要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便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消费后,建议消费者妥善留存发票、收据、支付凭证、与经营者沟通记录、促销优惠截图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第一时间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若发现经营者违规闭店失联甚至促销圈钱后故意卷款跑路,涉嫌诈骗的,建议消费者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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