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2种,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一、据实征收:
个人转让房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转让建筑物的财产原值,是指建筑物的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
三、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②“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