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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99914/2018-0165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12-04
名称: 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8〕1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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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次数:-
(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复决字〔2018〕13号)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连州市公安局        

住所:连州市连州镇连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付太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8年7月12日对雷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88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3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雷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18622日上午,在连州市连州镇某村委会办公室,雷某、雷某甲以赖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为由,要求赖某向雷某甲道歉遭拒绝后,雷某便将一杯热水泼到赖某脸上,接着雷某甲、雷某用拳头殴打赖某,致其轻微伤。同年7月12日,连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雷某、雷某甲陈述和申辩、赖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连州市公安局对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连州市公安局对雷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一八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