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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914L/2021-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1-14
名称: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条件、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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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条件、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清远市公安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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