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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850N/2025-0012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3-17
名称: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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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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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人社〔2025〕20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  远  市  财  政  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 远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清  远  市  水  利  局           

  清  远  市  总  工  会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 

  2025年3月6日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总承包单位(含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工资专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四条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遵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资专户开设

  第五条  工资专户按工程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进行开设,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总包单位只开设一个账户,专项用于支付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纳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工资专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工资专户下设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

  工资专户应注明账户性质,工资专户名称格式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等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开设、使用工资专户有关资料应由总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在我市辖区内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可通过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线上办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应签订《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

  总包单位应在工资专户开设后的30日内通过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需要办理新工资卡的,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规范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服务流程,协助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户开设、使用、销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做好工资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开户银行不得将工资专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专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开户银行发现工资专户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应在3日内通知总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依法提出异议。

  第三章  人工费用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总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足额拨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采取PPP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应按照工程概算核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约定比例(房屋建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0%,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按期足额拨付到总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款申请审批、计量周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在1个月内同步完成人工费用划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划拨:

  (一)按照约定比例申请,提前一次性拨付;

  (二)按照月平均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定额申请,提前一次性预付多个月份人工费用;

  (三)按照月平均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定额提前完成申请程序,再由相关部门按月划拨至工资专户。

  前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款项中注明预付人工费用涉及的月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计算人工费用总额时,可扣除人工费用预付款部分。

  第十五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农民工应发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并报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或《专户管理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到工资专户,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异常信息纳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通过工资专户将作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中,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支付协议等方式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

  总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施工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农民工名册、守法承诺书、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资支付和退场工资确认书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作业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应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由作业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作业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交总包单位汇总。

  总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结合实名制管理信息、当月工程进度,按月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3日内将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第五章  工资专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作业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由总包单位填报《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准予核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开户银行凭《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为总包单位核销工资专户。工资专户注销可与本项目工资保证金返还一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总包单位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销户手续,账户内余额(不含未扣回的人工费用预付款)归总包单位所有。新开设的工资专户需报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重新备案。

  按照本办法开设但备案失败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可根据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备案失败结果依法依规为开户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注销工资专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做好工资专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总包单位。

  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出现资金转出到个人账户以外账户、同批次多次转入同一农民工账户、超出本年度执行的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金额转入农民工账户等异常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注销工资专户情况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发现总包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异常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人工费用;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查处。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依法应当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天内书面责令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限期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更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总包单位未按本办法开设或者使用工资专户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工会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其他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统筹保障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所需人工费用资金,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划拨人工费用。

  第三十一条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我市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范开展工资专户开设、资金管理、资金划拨、销户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开户银行为工资专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资专户和人工费用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工资专户开设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清单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工资专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工资专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工资专户制度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工资专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存在与最新的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工资专户政策开设的账户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和专户注销等按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2、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

          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

1.附件1: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docx

2.附件2: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docx

3.附件3: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docx

4.附件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