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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1800007299850N/2025-0012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3-17
名称: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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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必要性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仅国务院、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更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不仅是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序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需要,更是兜住民生底线,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的需要。且人社部等部委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印发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对工资专户管理提出了最新要求,我市2021年7月制定试行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已到期失效。结合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需要,前期制定的制度仍存在部分细节不完善和漏洞,无法更好适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深入推进。因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工资专户的最新要求,结合前期该制度的试行情况和各部门提出的修订意见,重新修订出台《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二、修订目标与政策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基础制度,能有效的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得准,规范有序。但,随着前期我市制定的工资专户制度试行失效,以及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需要,前期制定的制度仍存在部分细节不够完善,无法更好适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深入推进。因此,重新修订出台《实施办法》,正是为进一步优化规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序,提供有力抓手,也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实施提供规范性依据。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内容共分为七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为政策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第二章工资专户开设,主要规定了工资专户开设、开设要求、协议管理、工资卡、优化流程、资金保护;第三章人工费用拨付,主要规定了人工费用约定、人工费用拨付、预付款人工费用、预付制度、追加拨付、专户约定调整、资金动态监管;第四章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规定了工资支付、代发制度、劳资专管员配备、工资清单编制、工资发放;第五章工资专户注销,主要规定了销户程序、特殊情况销户、不得注销;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开户银行监管义务、建设单位监督、监理监督、联合监管、政府工程特殊规定、金融监督、信息上传、信息共享、信息归集、违法责任、内部监督;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适用范围: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2.工资专户开设主体、时间由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开设,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在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

  3.工资专户开设数量: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总包单位只开设一个账户,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工资专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工资专户下设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

  4.工资专户名称格式工资专户应注明账户性质,工资专户名称格式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5.农民工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可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6.人工费用约定、拨付: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总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总包单位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房屋建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0%,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到总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修改。

  7.人工费用预付款、预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因工程款申请审批、计量周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在1个月内同步完成人工费用划拨的,可以采取提前一次性拨付、提前预付多个月份、提前申请再按月划拨等方式划拨。

  8.农民工工资支付总包代发:总包单位应通过工资专户将作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中。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支付协议等方式委托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9.劳资专管员配备和用工管理台账建立总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农民工名册、守法承诺书、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资支付和退场工资确认书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0.工资发放流程:分包单位应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编制上月作业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作业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汇总。总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结合实名制管理信息、当月工程进度,按月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开户银行。

  11.工资专户注销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作业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及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由总包单位填报《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在施工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准予核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备案失败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可根据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备案失败结果办理销户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等事实或争议的,总承包单位不得申请注销工资专户。

  12.资金动态监管:开户银行应做好工资专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总包单位,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异常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13.监控预警:相关单位应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资专户和人工费用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工资专户开设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清单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四、修订的亮点

  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是对前期制度仍存在部分细节不完善,以及适应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需要,进一步优化规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增加的内容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管需要。新增了银行工资发放要求、资金异常监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门监管、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上传、信息共享、信息归集、内部监督等要求。具体见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2.为落实《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要求的在预付款中分账划拨人工费用预付款,以及确保工资专户中资金达到按时足额支付当月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的要求,确保工资“有钱发”,结合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申请、审批支付的时间和程序现状,结合实际需要,新增了人工费用预付款、预付制度条款。具体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个别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用工结构调整,工程施工合同或《专户管理协议》中对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比例的约定与实际不符需要调整的,允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并重新备案。具体见第十六条。

  4.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个别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允许注销。具体见第二十四条。

  (二)修改的内容

  1.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见第四条。

  2.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等最新的政策要求,对工资专户开设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专户开设数量修改为可开立新的工资专户,也可在已有工资专户下设立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二是将工资专户名称格式修改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是工资专户开设时间修改为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四是将工资专户备案修改为在工资专户开设后的30日内通过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报备案。具体见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3.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工资专户余额不足时追加拨付责任修改为: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农民工应发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具体见第十五条。

  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工资清单编制、审核确认、汇总提交等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修改调整。具体见第二十一条。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文件中的关键词:一是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二是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含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三是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四是本办法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工资专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二)工资专户销户的相关说明:一是初核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大队(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清城区凤城街道西湖花园6号,联系方式:0763-3939076;清新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太和镇滨江路35号二楼,联系方式:0763-5810408;英德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光明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联系方式:0763-2285370;连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连州大道西119号一楼,联系方式:0763-6635315;佛冈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负一楼,联系方式:0763-4271015;连山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吉田镇双龙路信访局一楼,联系方式:0763-8716301;连南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三江镇府前路信访局一楼,联系方式:0763-8669512;阳山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阳城镇北门路348号阳山县人社局一楼103,联系方式:0763-7882858)。审核单位: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科,地址:清城区新城五号区33栋104室,联系方式:0763-3370110。二是办理资料: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一式三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记录。三是办理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作业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由总包单位填报《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凭《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销户。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采用文字加图片的形式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