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尤其是今年1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疫情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打击侵权假冒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严肃查处市场监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本局在近期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中,甄选出4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并引导经营诚实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典型案例一
连山县某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案情简介】连山县某药店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微信以2.6元/只的价格、送货上门方式购进4000只外包装标识只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英文字体但无标注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的医用口罩,并以4元/只的销售单价在其经营的药店经营场所内销售了2490只,获利3486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2020年3月,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罚款25000元。
【警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及相互传染,佩戴口罩是作为消费者及广大群众最重要、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之一,故口罩的质量安全问题及防护效果直接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违反者,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英德市某药房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3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英德市某药房货架上摆售汉草抗抑菌剂5盒、特斯梅尔75%酒精消毒液喷雾型8支、漓峰乙醇消毒液35瓶均未依法设立商品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等有关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2020年3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佛冈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假冒伪劣酒精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1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冈县某日用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了伪造“广州市白云区医疗制剂中心”厂名生产的医药酒精(乙醇75%)和医药酒精(乙醇95%)共计1904瓶,销售收入16212元,从中获利3768元,其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020年3月,佛冈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医药酒精20瓶,没收违法所得3768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违反者,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清远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汽油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8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清远市某加油站待销售的《车用汽油》(92号)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调查,该加油站共计销售该批次汽油4446.65升,得销售收入29703.63元,获利4001.99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汽油的行为。2020年3月,清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29703.63元,没收违法所得4001.99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车用汽油既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属于会因质量不符合标准和要求易造成大气污染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反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