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8-28

清发改价格〔2025〕1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号)(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管理权限

  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市、县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精神,进一步明确收费管理权限:

  (一)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属地市、县(区)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清城区范围内民办义务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以下权限分别制定:由清远市教育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清城区教育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定调价机制

  (一)完善定(调)价调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学校办学行为,将学校合规办学和落实教育政策法规情况将纳入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调查范围,由本级教育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同时,为了防范抽逃办学资金等问题,学校提交定调价申请时需提供关联交易自查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明确成本核算标准

  根据《办法》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相关和合理性等原则”精神,明确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教育培养业务及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利息费用等六部分构成。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

  (一)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应在建立统一账套下对学生饭堂分账核算,并定期公开账务;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其他阶段的收支设立专项科目分别核算;对教育培养收支、住宿费收支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项目收支,通过设置对应明细科目进行分项核算,确保各类收支清晰可查、管理规范有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学校是否存在挪用办学费用、转移办学收益、关联交易等情况。

  (二)加强办学结余管理

  对有办学结余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其规范资金管理并积极将结余资金投入办学,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高质量发展。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化管理、规范支出,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于有资金结余未投入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约谈且未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加大办学投入的,发展改革部门可通过调查测算适当降低学校收费标准。

  (三)优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动态管理机制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学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学校,按程序进行调整。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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