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申请的复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09

清发改价格函(3)〔2021〕26号

广东恒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收费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院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司在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废止《关于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永安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的复函》(城区价函〔2012〕7号)

  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通知精神,以下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该公司与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签订合同的有效期止。若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发生变更,由新中标的公司重新办理收费申请手续。

  附件:清远市清远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卫生院停车场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服务对象是指到医院就诊的诊疗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含患者家属探视车辆);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

  二、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

  (一)门诊病人凭当日收费凭证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注射单、手术单和检验单。(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出具的凭证)

  (二)住院病人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出院当天的收费收据,患者家属凭医院探病证。

  (三)医院认可的其他医疗收费凭证。

  (四)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单据的按非服务对象收费。

  三、收费标准表:

服务对象收费标准

车型

计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小车

12小时

3元/辆/次

    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费。

    2、超过免费时间后每12小时为1次,不足12小时按一次收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2次收费。

3、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循环计收。

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费。

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

12小时

1元/辆/次

非服务对象收费标准

车型

计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小车

小时

    8:00-19:00(超免费时段后首小时3元/辆/小时,第二小时起2元辆/小时)

19:00-次日7:59(超免费时段后后首小时3元/辆/小时,第二小时起1元辆/小时)

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辆/次       

    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费。

    2、超过免收费时间后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车辆跨收费时段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不同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循环计收。

4.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收费。

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

小时

1元/辆/小时,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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