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20〕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