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根据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统计监测数据,我市2020年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4.5%,其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18.7%,达到《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6〕75号)规定的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应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同时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3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补贴最低标准: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清府办〔2016〕75号文件要求,对领取价格临时补贴的保障对象进行甄别,防止漏发、重发。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单独统计保障人数,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同时提高会商、报审等环节工作效率,务必在市级启动联动机制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四、其他事宜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