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8-07

清发改价格函〔2025〕1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5〕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4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5〕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随着我省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煤电、气电机组逐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更多地发挥支撑调节作用。为推动我省煤电、气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我省煤电、气电机组容量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煤电机组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下同),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使用澳大利亚进口合约天然气的配套气电机组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165元;9E及以上的其他常规机组调整为每年每千瓦264元;6F及以下的其他常规机组调整为每年每千瓦330元;对于纳入国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气电机组的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396元。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三、今后新投产的煤电、气电机组按此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我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1990号)。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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