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联动机制发放我市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清发改价格〔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6〕75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6月2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市2019年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6.3%,已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需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补贴最低标准: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文规定的补贴计算公式计算(调整系数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确定为1.5),2019年5月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24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17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三、其他事宜按照清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附件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6〕75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