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18〕87号
清远市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跨医改时间段确认收费问题的请示》(清人医[2018]209号)收悉。经研究并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讨,现复函如下:
一、对于在2018年12月30日前已开好体检项目申请单,但未能在《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清发改规[2018]3号)正式实施前结帐、体检单位表示体检费用的预算已确认的市纪委、农商行两个单位,同意你院在事先告知对方后,对该两个单位已确认但未结账的体检项目按清发改规[2018]3号实施前的价格执行。
二、对于住院病人因为检查检验项目实行预约管理,开医嘱时间与检查检验确认费用上帐时间存在时间差,会出现2018年12月30日前开出的医嘱在清发改规[2018]3号正式实施后才确认收费的跨越不同价格时段的情况。考虑到你院涉及项目众多,重开医嘱工作量大,同意你院对这种情况给予两周的缓冲期,在2019年1月13日前结算仍可按清发改规[2018]3号实施前的价格执行。
三、对于选择“先诊疗后付费”的缴费模式2018年12月30日零时止尚未结帐的患者,请你院将涉及的161名患者资料报我局备案,同意对该部分患者的就诊费用仍按清发改规[2018]3号实施前的价格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