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对谢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8-18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18时许,执法人员在佛冈县G106国道与水头路口交汇处执法检查,发现谢某驾驶一辆8座小型面包车搭载7名乘客,经询问,车上7名乘客为佛冈县某塑胶企业员工,谢某驾驶该面包车搭载7名乘客上下班,该车所有人为谢某。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谢某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其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查处及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分别对谢某及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得知是佛冈县某塑胶企业聘请谢某接送员工上下班,公司统一结算车费。执法人员随后到企业核实相关情况,该塑胶企业管理人员称谢某并非该塑胶企业员工,是塑胶企业以每趟60元的费用聘请谢某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每月结算一次费用。经过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认为谢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履行违法行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决定对谢某处罚款1万元。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案件评析】

  现实生活中,企业常自购车辆或对外租赁车辆,为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用作企业福利。这种“通勤车”通常被认为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服务的自有或对外租赁车辆,属于约定俗成的社会用语。关于上下班“通勤车”外包的问题,2022年12月21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官网上有过相关解析:以班车模式运营的,需取得相应的班车经营资质,以包车模式运营的,需取得相应的包车经营资质。在开展通勤包车业务中,有与运营模式相匹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则属合法经营,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租赁车辆不得使用12座以上客运车辆。

  本案中,谢某受聘于佛冈县某塑胶企业,驾驶面包车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每月固定结算一次租车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是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属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道路客运经营中的“包车客运”,是道路客运经营方式的一种,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谢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经营管理秩序,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企业采取对外租赁车辆方式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务必审查车辆所有方是否拥有道路运输运营许可。


供稿: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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