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5020
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于原《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已不再施行,现决定对《〈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实施细则》(清科函〔2021〕59号)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