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办﹝2020﹞35号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清远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002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房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建议》(第2020026号)收悉,我局作为主办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卫生健康局为协办单位,现根据我们的职责,作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在推行“政府埋单,免费婚检”政策的同时,也希望尽快恢复强制婚前检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婚前检查有利于促进健康婚配,维系家庭幸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一直以来我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高度重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曾对婚检问题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要求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婚姻法提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从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脱节。
三、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取消强制婚检后,我市卫生健康系统仍采取系列措施推动婚检的落实。一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妇产科门诊、病房、婚检室张贴婚检宣传标语,宣传引导、动员新婚青年参加婚检。婚检机构选派婚检医师,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严把婚检质量关。二是积极协调市妇儿工委,对“婚前医学检查率”采取统计监测预警、调研、督导检查等有效措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婚检宣传力度。三是提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的通知》(清府办[2015]16号),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健全并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通过在指定婚检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婚姻登记室或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设置婚检室等措施,大力推进“婚检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做好婚检工作。
四、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4]142号)第四条之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增加、简化法定程序,严禁将婚检、查环查孕、计生证明等设定为结婚或离婚前检查的前置条件。目前,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政策,我局也将依法依规按国家政策进行工作。
五、下一步计划
1、市卫生健康局将结合单位职能,积极统筹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资源,在当前婚姻登记政策框架内,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协同各有关部门推动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有效上升,降低出生缺陷率。
2、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婚检宣传力度,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山区,使人人都有婚检意识,形成人人婚检的良好氛围。
3、市民政局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加强婚姻管理规范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指导各地婚姻登记处加大宣传婚检力度,提高人们婚检意识,合理引导民众进行婚前检查。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民政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民政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