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社会组织:
经查证,下列有关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有关社会组织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下列有关社会组织送达文书,且通过证书登记的住所地现场核查无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列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民政局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
联系人:阮 元、李东江
联系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林业大厦11楼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3-3375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