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通知
2008-01-16 16:00中国清远

清府办〔2007〕91号

 

 关于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家确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仲裁倡导以亲和的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交通事故一经认定责任后,就涉及到对损害方的赔偿问题,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可在亲和的氛围中进行调解,化怨气为谅解、理解,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把争议解决好,达到亲和息争,稳定社会的目的。

第二,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符合法律规范。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解决民商事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法律依据,对其适用范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质是民法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仅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很多案件刚达成调解意见,当事人又反悔或者拒不履行,交警所做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既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理偿,避免了扯皮和久拖不决。 

第四,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鹿仕鸷ε獬フ议,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警力和司法资源。首先能够有效地减轻交警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从而使交警部门能够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去,减少事故的发生,创造交通平安。

二、切实做好仲裁工作,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仲裁法律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乐意选择仲裁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各业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市、县交警部门和仲裁机构要互相支持,落实各项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仲裁工作场所,交警部门有条件的,要大力支持,尽量安排解决,以方便当事人,使仲裁工作能有效开展。

(三)分步实施,迈步推进。根据我市交警单位设置和办案职责分工以及清远仲裁委的实际,交通事故赔偿的仲裁工作,首先在市区、清孪亍⒎鸶韵亟行,其余县(市)条件具备后启动。

(四)健全工作机构。为切实把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各项工作做好,及时、快捷、公正、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要加强领导,健全监督和工作机构。清远仲裁委员会要选配素质好、业务强的仲裁员,参加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工作,确保办案的质量;市法制局、市交警支队等分管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加强指导督促,纳入本单位业务抓紧抓好,为建设和谐清远作出努力。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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