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1日正式印发,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又迈出坚实一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放宽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投资创业更加便捷。
一、明确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规范地址表述。《办法》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对地址细分、大型商务楼宇场所分隔等情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监管过程中更精准查找市场主体所在位置。《办法》还提出场地重新登记使用的有关规定,继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源作用,鼓励创新创业。
二、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解决“证明难”问题。《办法》提出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相关部门、单位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的,除特殊行业经营、特殊用途房产外,申请人可采取自主承诺申报的方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等申请材料。申报承诺制一定程度上疏解了群众办事堵点痛点,减少了申请人跑动次数。
三、放宽住改商限制,释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资源。《办法》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改商”相关限制,允许商事主体依法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结合我市部分县城和广大乡镇、农村存在大量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创设性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条件要求,释放场地资源,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完善住所登记配套制度,“严管”为“宽进”护航。为确保“放得开”的同时能“管得住”,《办法》强调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抽查检查企业,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建立诚信档案,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有关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申报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登记机关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