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5023
清市监规[2025]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扎实推进“百千万工程”,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在清远市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理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清远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
(二)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企业在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增设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在清远市管辖范围内,可以申请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模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或因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三)企业在市场监管系统内没有被立案查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情形。
二、办理流程及规范
(一)备案登记管辖。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方式及规范。新设企业符合“一照多址”办理条件的,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符合“一照多址”办理条件的,参照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已办理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撤销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住所备案登记,减少或取消“一照多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适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文书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
(三)备案登记审查。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信息备案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办理新增经营场所信息备案。已备案经营场所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住所”信息将标注“(一照多址)”字样,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可按照增设的经营场所数量,向登记机关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三、监督管理
(一)登记机关应定期将新办理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的企业名单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跨县(市、区)“一照多址”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增设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通过双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相关部门对备案登记经营场所的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参照分支机构或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应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生态环境、消防、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位推进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做好工作部署安排,周密组织改革实施。
(二)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着力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改革走深走实。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解读改革政策,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我市各类企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