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3.9亿元,同比增长0.8%。
一、按消费类型分,1-5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64.8亿元,同比下降5.4%;餐费收入5.7亿元,同比下降1.0%。
二、按经营所在地分,1-5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63.1亿元,同比增长1.3%;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0.7亿元,同比下降0.7%。
三、从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零售分类看,基本生活用品类及以旧换新类商品增长明显。1-5月,粮油食品类、饮料类、日用品类零售额分别增长25.5%、7.5%、10.0%;以旧换新相关的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家具类、通讯器材类零售额分别增长23.0%、67.8%、77.0%。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