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审批程序,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现将《清远市统计局违法案件立案、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远市统计局违法案件立案、审批工作程序
清远市统计局办公室
附件:
清远市统计局违法案件立案、审批工作程序
为规范清远市统计违法案件的审批,更好地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清远市统计局违法案件立案、审批工作程序》适用于清远市统计局的相关职能科室。
一、立案阶段
对统计调查、检查,镇街统计站(中心)反映或投诉及市民来电、来访、来信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市统计局法规和教育科收集资料,对反映材料进行初步了解和分析。如反映材料情况不属实的,不予立案。如发现某单位涉嫌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承办人、检查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分别填写意见,经局长同意后正式立案。审批过程中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
对批准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下发执法检查文书,如《执法检查通知》或《统计检查查询书》,成立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在遵守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程序规定下,到涉嫌违法的单位展开案件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及违法事实,经违法单位统计人员认可签字,撰写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三、审查处理阶段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细化标准》,统计违法案件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统计违法情节轻微或能够及时改正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局领导签批,案件办结。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或统计违法行为上报统计数额在20%以下的,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拟写处理意见,分管专业工作领导审批和法律顾问审查后,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局领导签批,予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书,或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没有向市统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清远市统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定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统计数额在20%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和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没有向市统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清远市统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则由市统计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依法进入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
四、结案阶段
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后,当事人如期缴纳罚款,案件处理工作结束。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和结案报告书呈市统计局领导签批予以结案,并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同时上报省局。
附件1 清远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批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