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250390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7-08


市发展改革局:

我局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建议》(第20250390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明确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2)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成后相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对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除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和监督;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不需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除外)和项目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专业工程已经竣工的支撑材料,无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把好能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关,并加大监管力度,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投入运行提供质量安全保障。

下一步,我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粤建科〔2024256)等文件要求,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清远市“光伏+建筑”建设指引和图集,鼓励并规范“光伏+建筑”应用,推动光伏建设与建筑风貌同步提升。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77


(联系人:郑尚,电话:337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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