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胜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郊区珠坑镇中心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证号:清郊府集建字(1990)第0100424号,土地使用者:钟胜和,土地面积:152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钟胜和旧屋;西至钟胜福住屋;北至宅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以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胜和